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或任何人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
想撤销他人已注册三年及以上不使用的商标的公司、个体或自然人。
时效: 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截止前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 (初审公告期三个月,其中正常流程耗时需11天)
裁决:商标局受理后,约十二个月下发裁定书。
1、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主体为公司: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盖公章)
申请主体为个人:身份证、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签名)
2、商标异议申请书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商标异议理由书
5、商标异议材料目录
6、商标异议证据目录
7、异议商标申请号
8、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主体为公司: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盖公章)
申请主体为个人:身份证、新版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签名)
2、驳回复审申请书首页
3、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书
4、驳回复审申请材料目录
5、驳回复审申请材料证据目录
6、商标评审委托书
7、驳回通知书原件和信封原件(有邮戳)
8、证据材料
A:主要证据材料:企业或个人资质及荣誉方面材料;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册或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发票;合同、销售发票;参展服务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