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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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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8-05 13:50

(一)预缴申报享受

1.企业 7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 (按季预缴) 或 6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 7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 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 10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 或 9月份 (按月预 缴 ) 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汇缴申报享受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就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 1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2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3 )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 4 )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包括外聘人员) 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

( 5 )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 6 )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 7 )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 (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 1 )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 2 ) 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3 )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 4 )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 5 ) 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 6 ) 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 7 )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 (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12 ) 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 2018 年第 23 号公告,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四)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应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 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 备查资料, 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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