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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信息2025年第8期(总第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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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8-29 09:07

非洲将推出“非洲制造”认证体系

据西非经济门户网7月18日报道,面对非洲产品长期被认为质量较低的普遍认知,非盟正致力于构建“非洲制造”(MiA)认证体系。

7月1日至2日,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的MiA特别委员会会议上,与会者在MiA认证体系的治理结构、管理认证等领域实现重大进展,目前正加速推进该体系落地。该倡议得到国际贸易中心(ITC)、德国物理技术研究院(PTB)、世界海关组织(WCO)和泛非质量基础设施(PAQI)等机构支持,旨在提升本地产品形象,增强消费者信心,提升非洲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规范非洲大陆内的原产地规则和技术标准,使其标准、品牌形象和卫生要求达到国际要求。

(来源:商务部网站)

国际标准化组织修订发布绿茶术语国际标准

2025年7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报道,近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修订发布《绿茶术语》国际标准。该标准由我国牵头修订,得到了全球茶叶生产国、消费国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来自英国、德国、日本、斯里兰卡和肯尼亚等8个国家的专家共同参与了标准研制。绿茶品类多、类别难辨,为更具象化推动标准的理解和应用,新标准在原版标准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性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将绿茶品类、外形和内质等专业术语转化为直观鲜活的图片和分层清晰的风味轮,生动呈现了绿茶的品类、外形、汤色、香气、滋味和叶底等143个术语,将术语文字转化为视觉化认知,实现了“文字标准+视觉索引”的双轨呈现,使得绿茶术语表达更直观,有助于解决认知歧义。我国作为全球绿茶生产与贸易大国,在该领域的长期实践和技术积淀,为该标准的修订发布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绿茶推广和国际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语言。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samr.gov.cn/xw/sj/art/2025/art_f1f1ee480ee94f40b3f311ed2beeea2c.html

摩尔多瓦简化CE认证产品市场准入

摩尔多瓦共和国近几年正加速融入欧盟经济体系。该国政府于2025年6月18日批准了一项重要法律修正案,将认可欧盟公告机构的合格评定结果,为已获得CE认证的产品进入摩尔多瓦市场扫清障碍。

这项针对第235/2011号《认可和合格评定活动法》的修正案,标志着摩尔多瓦在技术法规协调方面迈出关键一步。CE标志是欧盟市场的产品安全认证标志,覆盖玩具、电器、机械、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一旦该修正案获得议会批准,意味着在欧盟任一成员国获得CE认证的产品,将可直接进入摩尔多瓦市场销售,无需重复进行合格评定程序。

此举将大幅降低欧盟企业进入摩尔多瓦市场的成本和时间,同时也有助于摩尔多瓦消费者获得更多符合欧盟标准的优质产品。作为欧盟候选国,摩尔多瓦自2022年6月获得候选国地位以来,一直在积极推进各领域改革,以满足入盟标准。

技术标准互认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基础。摩尔多瓦此次主动对接欧盟认证体系,不仅有利于促进双边贸易往来,也为该国最终加入欧盟单一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该修正案已提交议会审议,预计将在近期获得通过。

(来源: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

美国ITC发布对聚偏二氟乙烯树脂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7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聚偏二氟乙烯树脂(Certain Polyvinylidene Fluoride Resins,调查编码:337-TA-1439)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初裁(No.9)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补充申请,对列名被告中国浙江Zhejiang Fluorine Chemical New Material Co. Ltd., Shaoxing, China浙江孚诺林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湖北Hubei Fluorine New Materials Co., Ltd., Qianjiang, China的调查新增美国注册专利号8337725第8和9项申诉。

美国ITC正式对移动蜂窝通信设备启动337调查

2025年8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移动蜂窝通信设备(Certain Mobile Cellular Communications Devices)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56)。

2025年7月3日,韩国Pantech Corpor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9,548,839、11,659,503、11,051,344、12,267,876),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广东OnePlus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美国OnePlus USA Corp. of Irving, TX、中国北京Lenovo Group Ltd. of China联想集团、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of Morrisville, NC、美国Motorola Mobility LLC of Libertyville, IL、中国广东TCL Industries Holdings Co., Ltd. of China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td. of Hong Kong、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Communication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TC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oldings Ltd. of China、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Mobile International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Huizhou TCL Mobile Communication Co., Ltd. of China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Mobile Communication (HK) Company Ltd. of Hong Kong、美国Tinno USA, Inc. of Plano, TX、中国广东Shenzhen Tinno Mobile Technology Corp. of China深圳市天珑移动技术有限公司、芬兰HMD Global of Finland、芬兰HMD Global OY of Finland、美国HMD America, Inc. of Miami, FL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韩国废止关于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认证机构指定及认证等规定

2025年8月1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2025-48号公告,废止关于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认证机构指定及认证等规定。公告主要内容为:

1)废止《关于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认证机构指定及认证等规定的公告》(食药部公告2019-20号);

2)施行日期。该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3)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认证制度废止的过渡措施:该公告废止时,根据原规定申请认证或已获得认证的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若存在变更事项并已报告且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中的,仍适用原规定;该公告废止时,根据原规定已获得认证的天然化妆品及有机化妆品,其认证有效期至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为止。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mfds.go.kr/brd/m_207/view.do?seq=15083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美国ITC发布对智能穿戴设备、系统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8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智能穿戴设备、系统及其组件(CertainSmart Wearable Device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98)作出337部分终裁:基于列名被告提出的复审动议和第三方提交的利益相关方意见,决定对本案进行复审,复审后确认本案存在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1,868,178,申请方符合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经济要素要求,因此决定对未经许可经由六家列名被告及其关联进入美国的侵权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对五家列名被告英国Ultrahuman Healthcare Ltd. of London, United Kingdom、印度Ultrahuman Healthcare Pvt. Ltd of Bengaluru, India、阿联酋Ultrahuman Healthcare SP LLC of Abu Dhabi, UnitedArab Emirates、美国RingConn LLC of Wilmington, DE、中国广东Shenzhen Ninenovo Technology Limited.发布禁止令,本案调查终止。

印度Ultrahuman Healthcare Pvt. Ltd. of India、阿联酋Ultrahuman Healthcare SP LLC of United Arab Emirates、英国Ultrahuman Healthcare Ltd. of United Kingdom、中国广东Guangdong Jiu Zhi Technology Co. Ltd. of Zhongshan City, China、美国RingConn LLC of Wilmington, DE、法国Circular SAS of France为列名被告。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外国企业对特定车用儿童安全座椅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5年7月24日,瑞士Wonderland Switzerland AG、美国Iron Mountains, LLC, 荷兰Nuna International B.V.、荷兰Nuna Baby Essentials, Inc.、美国Joie International Co., Ltd.、美国Joie Children’s Products, Inc.、美国Graco Children’s Products In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车用儿童安全座椅(Certain Child Car Seats)违反了美国337条款。

美国Dorel Juvenile Group, Inc. of Foxboro, MA、加拿大Dorel Industries Inc. of Canada、中国广东Guangdong Roadmate Group Co., Ltd. of China广东乐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oadmate Trading (Hong Kong)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Zhongshan Roadmate Juvenile Products Co. of China中山市乐美达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美国ITC正式对电子眼镜及其组件和相关充电设备(II)启动337调查

2025年7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子眼镜及其组件和相关充电设备(II)(Certain Electronic Eyewear Product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Related Charging Apparatuses (II))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55)。

2025年6月17日,美国Ingeniospec, LLC of San Jose,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310,296、12,078,870),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新加坡Brilliant Labs Limited of Singapore、中国广东SZ DJI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Even Realities Ltd., Shenzhen, China深圳市逸文科技有限公司、德国Even Realities GmbH of Germany、新加坡Halliday Global of Singapore、新加坡Halliday Holdings Pte. Ltd. of Singapore、中国广东Cosonic Intelligent Technologies Co., Ltd., Dongguan City, China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Yingmu Technology Co., Ltd., Shenzhen, China深圳英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ichuan INMO Technology Co., Ltd., Shenzhen, China四川影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广东MyW Technology Co., Ltd., Shenzhen, China深圳市金章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Langzhiyin Electronic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浪之音电子有限公司、中国浙江Hangzhou Guangli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杭州光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上海Lexiang Technology Co., Ltd., Shanghai, China乐相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美国:非英语商标可能基于‌外国等效原则被拒绝注册

假设在美国为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注册一个非英语语言的商标,非英语语言商标‌是否需要翻译成英语‌以确定其可注册性?如果需要,翻译后的英语商标‌是否可能被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驳回注册‌?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该非英语语言商标根据‌外国等效原则(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被翻译成英语,并发现其假如在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时是‌通用名称(generic)‌或‌仅具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

如何确定非英语商标是否可注册?通过使用‌外国等效原则‌,可以确定一个非英语语言商标是否可能被驳回注册。在‌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的驳回理由中,外国等效原则已被用于“确定……含义上的相似性,以判断其是否与英文文字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另见《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条(d)款(禁止注册“可能与另一个商标引起混淆或导致错误”的拟议商标)。

‌外国等效原则是否在商标因通用性或仅具描述性而被拒绝注册时被考虑过?该原则已被用于确定一个非英语语言商标是否属于不可注册的‌通用名称(generic)‌或‌描述性(descriptive)‌名称。《兰哈姆法案》(Lanham Act)第2条第(e)款规定:“任何可将申请人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分开来的商标,不得因其性质而在主注册簿上被拒绝注册,除非该商标——(e)款:由以下标记组成:(1)在申请人商品上或与之相关使用时,仅是对该商品的描述,或是对该商品的欺骗性错误描述……”(参见《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条)。“描述性”包括‌通用术语(generic terms)‌,因为通用术语是“描述性的终极形态”,并且“不符合联邦商标注册资格”。根据‌外国等效原则‌,非英语语言商标要被翻译成英语,然后评估其是否是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名称。

最近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审理的一起案件,In Re: Vetements Group AG, 2023-2050, 2023-2052(2025年5月21日判决)中,CAFC认为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在认定涉案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之前,适当地根据‌外国等效原则‌审查了拟议的非英语语言商标。在In Re: Vetements Group AG案中,Vetements Group AG公司寻求注册非英语商标“‌VETEMENTS”‌(标准字符和风格化形式),用于服装商品以及用于服装商品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审查员(Examining Attorney)拒绝注册这些非英语商标,理由是“Vetement”是法语单词,对应英文中的“clothing”(服装),当用于服装商品及服装商品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时,该商标是通用名称和/或仅具描述性,且‌未取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Vetements Group AG公司就审查员的拒绝决定向TTAB提出上诉。TTAB得出结论:在运用‌外国等效原则‌之后,这些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且仅具描述性,缺乏取得的显著性,因此支持了审查员拒绝注册拟议的非英语语言商标的决定。Vetements Group AG公司继而就TTAB的决定向CAFC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CAFC考虑的问题之一是普通美国购买者是否会停下来将该商标翻译成英语。‌CAFC裁定,当“相当数量的购买者”可能意识到该非英语语言商标在英语中的含义时,这种情况‌倾向于支持翻译‌。CAFC还考虑到非英语词汇出现的‌语境‌会导致普通美国购买者按表面用途(at face value)理解法文中的“VETEMENTS”商标(即不进行翻译)。CAFC认为,Vetements Group Ag‌并未指出一个充分理由‌,证明普通美国购买者不太可能停下来将该词翻译成其英语等效词。在本案中,CAFC裁定,‌外国等效原则一经适用‌,该商标从法语翻译成英语意为“服装(clothing)”,且“Vetements”对于服装商品及此类服装商品的零售商店服务来说是‌通用名称‌。CAFC‌维持‌了TTAB的裁决。

外国等效原则的适用是否有限制?‌在In Re: Vetements Group AG案中,CAFC裁定,‌除非普通美国购买者不太可能‌停下来将该词翻译成其英语等效词,否则外国等效原则适用。

‌总之‌,如果一个非英语商标是通用的或仅仅是对商品和/或服务的描述,则其注册可能被驳回。根据‌外国等效原则‌,如果一个非英语语言商标的英文翻译对于相关商品和/或服务而言是通用名称或仅具描述性,则该非英语语言商标的注册可能被驳回。因此,‌建议‌在美国尝试注册非英语语言商标之前,应将其翻译成英语并应用于相关商品和/或服务,以确定其是否为通用名称或仅具描述性。(编译自www.jdsupra.com)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信息说明

本预警信息来源包括:国内外媒体、智库、国际机构、以及各国政府发布信息的筛选、编辑整理及翻译河北省贸促会发布的国际贸易预警短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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