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东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桥西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宣化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张北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万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下花园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康保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沽源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怀来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怀安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涿鹿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帮办中心网站商标申请专利申请版权申请贯标申请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培训智南针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信息发布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海外预警指导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海外商标恶意抢注防范通知公告平台动态政策解读专题活动河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维权援助维权保护自主申请软著申请美术作品登记文字作品登记版权商标注册商标撤三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变更商标续展商标转让商标许可备案商标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新型专利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质押融资专家智库高端装备制造新型能源高新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其他技术知产储备运营专利专利转化专利检索发明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转让转让信息专利开放许可技术需求军民融合项目两用技术招商引资项目专利供需专利导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科技创新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平台简介平台资质联系我们

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信息2026年第2期(总第87期)

7
发表时间:2026-03-24 09:33

美国ITC发布对电子烟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6年1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烟产品(Certain Disposable Vaporizer Devices,调查编码:337-TA-1410)作出337部分终裁:基于列名被告提出的动议,决定对最终初裁(FID)进行部分复审,即第4、12项权利要求无效和申请方满足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部分,对最终初裁的其余部分不复审,并对可能采取的救济措施、保证金和公众利益征求意见,书面材料不晚于2026年1月23日提交。

涉及中国如下企业为列名被告:中国广东Dongguan (Shenzhen) Shikai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东莞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香港Vapeonly Technology Co.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iMiracle (Shenzhe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爱奇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dong Qisitech Co., Ltd. of China广东省奇思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广东Fewo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Ltd. of China、中国香港Nevera (HK)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Guangdong Cellular Workshop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广东弗我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广东Zhuhai Qisitech Co., Ltd. of China珠海市奇思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Ha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禾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IVP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香港Heaven Gifts International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Kimsun Technology (HuiZhou) Co., Ltd. of China吉盛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Yanyang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雁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LC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Kangvape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中国香港Flumgio Technology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Shenzhen Pingray Technology of China深圳市品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美国ITC正式对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2026年1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80)。

2025年12月16日,美国Active Wireless Technologies LLC of Marshall, Texas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531,443、10,601,566、10,785,764、10,805,955、10,855,432、11,019,557),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其中,中国广东OnePlus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Communication Ltd., Hong Kong Science Park, Shatin,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中国台湾地区HTC Corporation, New Taipei City 231, Taiwan、中国广东TCL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Huizhou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韩国拟修订部分食品标准及规格

近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第2026-1号告示,对《食品的标准及规格》进行部分修订,核心目的是明确从临时标准、规格转换而来的食品原料阿洛酮糖生产时可使用的微生物及酶制剂标准,具体修订内容为调整附表3中编号C000500的条目,补充阿洛酮糖的其他名称,并规定其生产用微生物或酶制剂需符合《食品等的临时标准及规格认可基准》,仅限该原料认可时的生产用微生物或经该告示认可的酶制剂。

此次修订于202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仅适用于该日期后生产、加工或进口(以装船日为准)的食品,其余相关条目及附表内容保持不变。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欧亚经济联盟拟修订针对部分蔬菜、水果及繁殖材料的统一植物检疫要求

近日,俄罗斯向WTO通报(G/SPS/N/RUS/346号),拟修订《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关境和海关边境应检产品和应检项目的统一植物检疫要求》,增加对于特定应检产品(包括新增需满足植物检疫要求的产品)针对茄科伯克氏菌和康氏粉蚧的植物检疫要求。该通报征求意见期截止至2026年2月27日,上述修订内容将在正式公布后的第30个日历日生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NO.01表1

“表1 对种子和繁殖材料的特殊植物检疫要求”中,针对第202项油橄榄Olea europaea的幼苗、第27项草莓属Fragaria spp.的幼苗、第28项越橘属Vaccinium spp.的幼苗、第46项菊属Chrysanthemum植物,增加应来自茄科伯克氏菌Ralstonia solanacearum的非疫区、非疫产区和(或)非疫生产点。

NO.02表1

“表1对种子和繁殖材料的特殊植物检疫要求”中,新增第203项“桑树Morus alba树苗”、第321项“叶子花属Bougainvillea sp.、玫瑰茄Hibiscus sabdariffa、木槿属Hibiscus sp.植物”、第55项“芭蕉属Musa、粗柄象腿蕉Ensete ventricosum、无花果Ficus carica、丁香蒲桃Syzygium aromaticum、番石榴Psidium guajava、洋蒲桃Syzygium samarangense、蝎尾蕉属Heliconia、鹤望兰Strelitzia reginae、番荔枝Annona squamosa、露兜树属Pandanus sp.植物”,要求应来自茄科伯克氏菌Ralstonia solanacearum的非疫区、非疫产区和(或)非疫生产点。

NO.03表2

“表2对蔬菜和马铃薯的特殊植物检疫要求”中,针对第2项“新鲜的或冷藏的番茄”、第14项“鲜或冷藏的辣椒”、第15项“鲜或冷藏的茄子”,增加不得带有茄科伯克氏菌Ralstonia solanacearum的要求;新增第17项“未粉碎且未研磨的鲜姜”,要求不得带有茄科伯克氏菌Ralstonia solanacearum。

NO.04表4

“表4对水果和浆果的特殊植物检疫要求”中,针对第2项“鲜葡萄或干葡萄”,增加不得带有康氏粉蚧Pseudococcus comstocki的要求,针对第11项“新鲜的香蕉包括芭蕉”,要求不得带有茄科伯克氏菌Ralstonia solanacearum”。

提醒向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出口的企业,关注统一植物检疫要求修订和实施情况,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相关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控。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美国ITC发布对半导体器件及其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6年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半导体器件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Semiconductor Device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414)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的最终初裁(Final ID)进行部分复审,即关于美国注册专利号9,899,481横向晶体管器件(lateral transistor devices)的权利要求、侵权情况、申请方是否满足美国国内产业的技术和经济要素要求、有效性。当事各方、相关政府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建议救济措施、公共利益和保证金提交意见,书面材料不晚于2026年2月17日提交。

中国江苏Innoscience (Suzhou) Technology Company, Ltd. of China英诺赛科(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江苏Innoscience (Suzhou) Semiconductor Co., Ltd. of China英诺赛科(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中国广东Innoscience (Zhuhai) Technology Company, Ltd. of China英诺赛科(珠海)科技有限公司、美国Innoscience America, Inc. of Santa Clara, CA为列名被告。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外国企业对特定陀螺稳定电动独轮车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6年1月21日,美国Inventist, Inc.、美国Alien Technology Group, Inc. d/b/a Alien Rides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陀螺稳定电动独轮车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Gyro-Stabilized Electric Unicy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违反了美国337条款。

中国广东Guangzhou Veteran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d/b/a LeaperKim of China广州老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Dong Guan BEGODE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d/b/a BEGODE of China东莞市比高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Inmotion Technologies Co., Ltd. d/b/a Inmotion of China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King Song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Co., Ltd. d/b/a Kingsong of China深圳市金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zhou JiDongTai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d/b/a Nosfet of China广州极动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以上信息来源:国外官网、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网站)

数字化业务面临新型跨境网络安全与合规风险

2026年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连续对多类中国智能硬件产品启动337调查,涉及开放式耳机、透明矫正器、具备跌倒检测功能的可穿戴设备、墨盒及其组件等。同时,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及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频繁通报中国出口的电子产品、玩具、化妆品、食品等不合规案例。

【风险提示】此类高频次、多品类的技术调查与合规通报,标志着中资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面临的技术壁垒与合规门槛正从传统制造业向消费电子、智能硬件、日用消费品等全领域扩散。企业需建立“技术-法规”双重防火墙。技术层面,涉及软硬件结合的产品(如物联网设备、智能穿戴)出口前,务必进行全面的专利自由实施(FTO)检索,防范潜在侵权风险,并考虑在目标市场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合规层面,必须深入研究目标市场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环保指令(如RoHS、REACH)、数据安全法规(如GDPR)及产品安全认证要求,建立从设计、生产到出口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建议企业与专业的第三方合规服务机构合作,进行出口前认证与检测,避免因产品被下架、召回或扣留而产生的巨大损失与商誉损害。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贸促会海外安保信息技术(北京安库)经贸摩擦预警点)

(编辑分析:河北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典型案例解读】

海信与诺基亚就视频编码专利达成全球性和解

【基本案情】  

海信与诺基亚的视频编码专利全球和解案,是当前全球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博弈的一个缩影。近年来,随着超高清视频产业的爆发,围绕H.264、H.265等国际标准的专利战愈演愈烈,已成为继移动通信之后又一个诉讼高发区。诺基亚作为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于2025年春季在欧洲、美国等多地对包括海信在内的多家消费电子制造商发起同步诉讼,标志着这场“专利许可攻坚战”进入白热化阶段。

本案的诉讼格局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与跨国性。在欧洲,诺基亚同时选择了传统强势的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和新兴的、裁决具有泛欧效力的统一专利法院对海信提起诉讼,寻求市场禁令,施加压力。作为关键应对,海信等被诉方则在英国高等法院主动发起反制,请求法院裁定诺基亚专利的全球公平许可费率,并成功获得了继续销售产品的临时许可,有效稳住了市场阵脚。在美国战场,海信更是采取了“以攻为守”的策略,在德州法院对诺基亚提起专利侵权反诉,将双方关系推向潜在的“交叉许可”谈判局面,显著增强了自身的议价能力。

技术争议的核心在于H.265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是否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这场法律对抗的实质,是作为制造商的实施方与作为专利持有人的权利人之间,关于技术价值与许可成本的商业博弈。海信的多线法律应对,不仅是为了个案抗辩,更是为了推动建立透明、合理的许可秩序,控制产业链成本。

2026年1月,这场横跨两大洲的法律对峙以双方达成“一揽子”全球和解告终。和解协议覆盖了所有司法管辖区的未决诉讼,海信将向诺基亚支付保密许可费,诺基亚则撤回了全部起诉。这种从法庭对抗回归商业谈判的结局,是此类复杂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解决路径。它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实现,也为实施者提供了稳定的经营环境。该案为中国乃至全球的制造企业应对国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挑战,提供了从策略布局、多法域程序运用到最终谈判和解的完整实战参考。

【典型意义】

海信与诺基亚全球专利和解案,是中国消费电子企业在应对跨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的又一典型范例,其意义不仅体现在个案解决,更反映出中国企业在复杂国际知识产权环境下的策略选择与合规应对能力。

该案件凸显了中国企业在面对国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时,可采取“以和解换市场、以许可保运营”的务实策略。面对诺基亚在德、英、美等多法域发起的诉讼组合,海信虽曾尝试以反诉进行制衡,但最终选择以全球性和解终结所有争议。这体现出企业在评估诉讼成本、市场准入风险与商业合作关系后,可能更倾向于通过协商达成许可,以避免产品禁售、市场延误等不可控经营风险,确保海外业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同时,本案也揭示出视频编解码技术已成为继通信技术之后,国际专利许可纠纷的新热点领域。诺基亚作为非实施实体(NPE),近年来积极向消费电子企业主张HEVC/H.265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已与惠普、亚马逊、三星等多家企业达成协议。这表明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壁垒正在形成,中国智能电视、笔电、平板等制造企业需提前开展专利风险排查与许可谈判准备,避免陷入被动诉讼。

此外,案件进程中英国高等法院授予“临时许可”、美国反诉与撤诉等程序细节,也反映出企业在多法域诉讼中可灵活运用各地司法规则争取谈判筹码。海信最终以全球一揽子和解解决所有争议,也为中国企业处理类似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集中谈判、全局解决”的务实路径参考。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信息说明

本预警信息来源包括:国内外媒体、智库、国际机构、以及各国政府发布信息的筛选、编辑整理及翻译河北省贸促会发布的国际贸易预警短讯等。

本预警信息仅向系统内部的备案用户传送,信息内容仅作为参考。


扫一扫,关注公众微信号

咨询电话0313-5800627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站前东大街28号河北国控北方硅谷高科新城1号楼1层

张家口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